|
2010年洞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调整内容
一、起付线的调整
(一)取消“年内在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以上的,只执行一次起付线。由下级转上级医院的,只执行最高的一次起付线”的规定,改为无论在什么医院住院,住一次院即计算一次起付线。 (二)在本省其他地州市各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由2009年的800元调整为1000元。
二、医疗费用补助比例调整 (一)在乡镇(中心)卫生院定点医院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补助由2009年70%改为75%。 (二)在一般县级医院(县中医院、县第二人民医院、妇幼保健院)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65%改为70%。 (三)在县综合医院(县人民医院)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60%改为65%。 (四)在市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50%改为55%。 (五)在省(含市三级定点医院)定点医院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45%改为50%。 (六)在本省其他地州市(公立医院)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40%改为45%。 (七)在本省非定点医院(民营医院)及省外医院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由2009年的35%改为40%。 (八)对病情所需的各种国产材料全部纳入结算范围;国内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(套、丝)体内放置材料、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(含器官源或组织源),经审批,其费用由2008年的40%改为 50 %,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范围;CT、彩超等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(生化单项100元以上)项目及血透、腹透、高压氧、输血(4个单位以上部分)、理疗、各种特殊治疗方法等经县合管办(或乡镇合管站)审批同意,其费用由2008年的40%改为 50 %核定补偿。 (九)尿毒症的血透及腹透,经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按每次200元补助,但每月不得超过6次,补助按月结算(腹透病人原则上按总透析药费的50%结算,不得超额,可3个月结算一次)。
三、补助封顶线调整 补助封顶线由2009年的35000元调整为60000元。
四、意外伤害审批程序的调整 意外伤害的鉴定取消原审批程序,采取首诊医生负责制。即以入院病历现病史中的受伤情况记录为鉴定依据(详细记录首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所发现和所询问的真实情况),然后由各医院合管科鉴定是否有责任方,首诊医生病史无法鉴定者交县合管办稽查室鉴定后再补偿。发现如有举报造假,根据具体情况由首诊医生或病史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五、门诊统筹的补偿参照有关文件执行。
六、对同一病种未住院进行门诊医药行为者,不能同时享受“特殊门诊”和“慢性病”两种补助。
七、取消“慢性病在每年10月份集中申报的方法”,改为平时在辖区合管站申报、年底统一补偿的办法(具体诊断标准及补偿办法详见当年附表)。要求“慢性病”统一实行档案化管理,当年不在县(含县,2009年已补偿过可放宽到乡镇卫生院治疗)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医药行为及不在合管办(站)进行申报者,一律不予补偿。
八、本次方案调整的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本次方案调整未涉及的部分仍按照洞政发[2008]70号及洞政办发[2009]44号文件执行。
九、本文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。
附:2010年特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治疗补助标准。
附表:
2010年特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治疗补助标准
|
序号
|
病种名称
|
限额补偿标准(元)
|
|
1
|
癌症病人门诊放、化疗
|
1000
|
|
2
|
组织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用药
|
|
3
|
白血病
|
|
4
|
尿毒症病人门诊血液透析
|
|
5
|
肝硬化晚期
|
|
6
|
脑溢血、脑梗塞所致偏瘫及其后遗症
|
|
7
|
系统性红斑狼疮
|
|
8
|
手术前先心病各开心衰
|
800
|
|
9
|
重症肌无力
|
|
10
|
再生障碍性贫血
|
600
|
|
11
|
手术前风湿性心办膜病开心衰
|
|
12
|
肺心病
|
|
13
|
精神分裂症
|
|
14
|
帕金森氏综合症
|
|
15
|
肺结核
|
|